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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2-0012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1-14 公文时效 有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改革完善社会
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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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内党办发〔2021〕5号),为推进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满足城乡困难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一)打造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二)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物质+服务”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家政、医院陪护服务,对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技能培训等服务。

(三)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分区域、分步骤从标准制定、对象认定、保障政策、管理服务等方面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

二、强化基本生活救助的兜底性

(四)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科学设置辅助评估指标,提高认定效率和识别精准度。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规范发放低保金。

(五)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对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切实提升集中照护能力,对有集中供养意愿且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特困人员应养尽养。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健全定期探访制度,完善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委托照护服务监管机制,实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护服务全覆盖。

(六)规范救助标准调整机制。低保标准参照城乡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全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5%、25%确定。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七)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人员每半年核查一次。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

三、强化专项社会救助的针对性

(八)完善医疗救助政策。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及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参保缴费政策,对重点救助对象及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人员(含孤残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等其他困难群众给予定额资助。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直接救助工作,特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全额救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以及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九)健全教育救助体系。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落实自治区、市、旗县区三级协同联动机制,开展教育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到位。

(十)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对符合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住房救助。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设置不同的补助档次。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互助大院、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对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

(十一)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将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实施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支持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落实就业成本抵扣、收入豁免、缓退渐退等政策,帮助其提高内生发展能力。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接受就业援助。

(十二)做好受灾人员救助。修订《呼和浩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及时响应,加强沟通配合,对生活、农田、住房遭受损失的受灾群众,通过应急救助、抢播抢种、改种补种、紧急转移安置、恢复重建等方式予以救助,按规定程序申请救灾资金,同时协调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时发放救灾资金,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及时开展受灾群众冬春救助统计报送,完成中央冬春救灾资金和呼和浩特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申请,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冬春救灾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十三)发展其他救助帮扶。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扩大至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完善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持续开展“心理疏导”“孤儿助学”等关爱服务。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服务。积极开展取暖救助、农村妇女“两癌”救助和“福彩送温暖”等活动。

四、强化急难社会救助的时效性

(十四)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依据困难程度分类分档给予临时救助,对于患重特大疾病、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可分别按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给予临时救助。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严格落实先行救助制度,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旗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批认定,切实提高救助实效性。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十五)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强化旗县区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民政、公安、城管、救助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在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民政部门做好长期滞留人员的安置工作,公安部门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相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送返中的保障工作。积极为走失、务工无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十六)实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通过阶段性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物资,按规定条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等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强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性

(十七)健全慈善事业和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

(十八)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鼓励他们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十九)积极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所需经费从各级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和的2%。各地从本级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专项资金中划转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应在预算编制之初或通过依法调整预算的方式予以明确。

六、强化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高效性

(二十)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社会救助融入网格化社区治理,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健全低收入家庭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在市12345“接诉即办”服务平台接入社会救助指南,开展政策咨询、求助受理、投诉举报等便民服务内容,确保群众反映的困难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

(二十一)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旗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管。简化社会救助申请流程,困难群众直接向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或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社会救助。将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缩短为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全面推行社会救助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二)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社会救助核对工作流程,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作为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关键环节,对新申请救助对象实行“逢救必核”,对已享受救助对象实行定期核对。市级、旗县区民政部门经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后,可依法依规查询救助对象及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及银行、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涉及核对信息部门和机构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具体承办人,配合民政部门及时完成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二十三)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依托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和“城市大脑”大数据平台,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汇集共享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撑。全面推广呼和浩特市“智慧救助”网上申请自助平台,救助对象定期认证APP,并推动社会救助向“蒙速办”“爱青城”APP延伸,实现社会救助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

七、强化社会救助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绩效评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五)推进责任落实。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司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二十六)提升服务能力。健全完善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每个村(社区)确定至少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兼职),按照有关规定,旗县区民政局按年度开展社会救助协理员考核工作,建立奖罚激励机制。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关爱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市、旗县区每年均要至少安排一次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二十七)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由有关部门立即决定停止社会救助,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非主观故意或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追回错发资金的,可依法依规免于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

八、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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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内党办发〔2021〕5号),为推进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满足城乡困难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一)打造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二)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物质+服务”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家政、医院陪护服务,对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技能培训等服务。

(三)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分区域、分步骤从标准制定、对象认定、保障政策、管理服务等方面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

二、强化基本生活救助的兜底性

(四)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科学设置辅助评估指标,提高认定效率和识别精准度。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规范发放低保金。

(五)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对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切实提升集中照护能力,对有集中供养意愿且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特困人员应养尽养。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健全定期探访制度,完善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委托照护服务监管机制,实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护服务全覆盖。

(六)规范救助标准调整机制。低保标准参照城乡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全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5%、25%确定。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七)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人员每半年核查一次。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

三、强化专项社会救助的针对性

(八)完善医疗救助政策。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及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参保缴费政策,对重点救助对象及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人员(含孤残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等其他困难群众给予定额资助。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直接救助工作,特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全额救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以及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九)健全教育救助体系。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落实自治区、市、旗县区三级协同联动机制,开展教育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到位。

(十)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对符合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住房救助。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设置不同的补助档次。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互助大院、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对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

(十一)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将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实施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支持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落实就业成本抵扣、收入豁免、缓退渐退等政策,帮助其提高内生发展能力。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接受就业援助。

(十二)做好受灾人员救助。修订《呼和浩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及时响应,加强沟通配合,对生活、农田、住房遭受损失的受灾群众,通过应急救助、抢播抢种、改种补种、紧急转移安置、恢复重建等方式予以救助,按规定程序申请救灾资金,同时协调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时发放救灾资金,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及时开展受灾群众冬春救助统计报送,完成中央冬春救灾资金和呼和浩特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申请,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冬春救灾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十三)发展其他救助帮扶。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扩大至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完善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持续开展“心理疏导”“孤儿助学”等关爱服务。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服务。积极开展取暖救助、农村妇女“两癌”救助和“福彩送温暖”等活动。

四、强化急难社会救助的时效性

(十四)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依据困难程度分类分档给予临时救助,对于患重特大疾病、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可分别按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给予临时救助。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严格落实先行救助制度,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旗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原则上救助金额在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批认定,切实提高救助实效性。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十五)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强化旗县区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民政、公安、城管、救助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在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民政部门做好长期滞留人员的安置工作,公安部门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相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送返中的保障工作。积极为走失、务工无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十六)实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通过阶段性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物资,按规定条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等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强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性

(十七)健全慈善事业和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

(十八)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鼓励他们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十九)积极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所需经费从各级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和的2%。各地从本级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专项资金中划转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应在预算编制之初或通过依法调整预算的方式予以明确。

六、强化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高效性

(二十)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社会救助融入网格化社区治理,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健全低收入家庭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在市12345“接诉即办”服务平台接入社会救助指南,开展政策咨询、求助受理、投诉举报等便民服务内容,确保群众反映的困难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

(二十一)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旗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管。简化社会救助申请流程,困难群众直接向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或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社会救助。将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缩短为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全面推行社会救助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二)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社会救助核对工作流程,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作为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关键环节,对新申请救助对象实行“逢救必核”,对已享受救助对象实行定期核对。市级、旗县区民政部门经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后,可依法依规查询救助对象及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及银行、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涉及核对信息部门和机构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具体承办人,配合民政部门及时完成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二十三)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依托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和“城市大脑”大数据平台,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汇集共享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撑。全面推广呼和浩特市“智慧救助”网上申请自助平台,救助对象定期认证APP,并推动社会救助向“蒙速办”“爱青城”APP延伸,实现社会救助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

七、强化社会救助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绩效评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五)推进责任落实。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司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二十六)提升服务能力。健全完善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每个村(社区)确定至少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兼职),按照有关规定,旗县区民政局按年度开展社会救助协理员考核工作,建立奖罚激励机制。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关爱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市、旗县区每年均要至少安排一次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二十七)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由有关部门立即决定停止社会救助,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非主观故意或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追回错发资金的,可依法依规免于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

八、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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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呼和浩特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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