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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00115201320201320/2023-0015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7-02 公文时效 有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3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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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属国有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政府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一般性政府债务和政府专项债务的项目;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六)市政府明确要求评审的项目。

第六条  市本级财政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项目须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市本级财政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评审。政府性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须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跟踪评审。

第七条  报审金额超过中标价10%以上,对变更部分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不予进行财政评审,对有市政府明确批复同意变更的项目,按照市政府批复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内容及报审资料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管理评审;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评审;

(三)合同及工程结算评审

(四)工程量现场抽查;

(五)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结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以下都按此修改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

2、招投标文件、招标图纸、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图纸会审纪要;

5、工程变更资料及工程现场签证单;

6、施工及竣工图纸;

7、工程结算书;

8、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报告;

9、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0、甲供设备及材料证明、施工单位资质等及其他影响审价的资料。

第三章  报审要求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报审要求

(一)项目评审资料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

(二)所有报审资料需提供原件,电子版需打印并加盖相应公章,对于确需提供的电子版文件,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审价机构。项目结算报审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提供竣工验收报告进行报审。

(三)项目评审资料必须一次性完整报送,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随意补充或替换评审资料。由于漏报、少报造成无法出具评审报告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确需补充资料且不增加报审值的,建设单位须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补充资料的说明,阐述补充资料的理由,列明补充资料清单(上述资料需加盖建设单位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监理单位公章),经核实后方可由建设单位据实补充。对于确需补充资料且增加报审值的项目,需由建设单位分管市领导明确批示后,按照批示精神落实。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资料报送时需将评审的相关资料连同《评审项目报审表》经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盖章确定资金来源后报送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报审资料进行审核,《评审项目报审表》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有主管部门的须由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审价机构就建设项目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确认、核对,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取证,最终确定工程造价;

(四)项目评审完成后,定案表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价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审价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建设单位如有主管单位,必须由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告一式四份,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价机构各自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跟踪评审资料及要求

(一)跟踪评审所需资料

1、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

2、概算(建设单位为企业,无法取得发改委立项批复和概算的项目需附备案告知书、政府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3、招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合同。

将上述跟踪评审所需资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发文申请项目跟踪评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根据市财政局批示组织实施跟踪评审相关事宜。

(二)跟踪评审过程中进度报审,需按照《进度评审项目报审表》相关要求进行报送。

(三)跟踪评审要求

1、审价机构要成立跟踪评审专项组;

2、制定跟踪评审实施方案;

3、做好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收集、现场进度记录和隐蔽工程、变更部分内容及其他工程的影像资料收集;

4、建立完整的跟踪资料档案;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跟踪情况进行检查。

(四)已进行过跟踪评审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由原跟踪评审的审价机构进行结算评审,审价机构在领取结算评审资料时需要按要求提供项目跟踪评审时的相关资料,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如审价机构提供的跟踪评审资料不符合要求,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取消其对应项目结算评审的资格。

第五章  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职责

第十四条  负责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主要负责对项目工程造价的评审;评审结论报告是财政部门核拨款项、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审价机构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取审价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对审价机构评审费的核算和支付;负责评审报告的接收和发放。

第十八条  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严格履行保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  对结算评审审减率超过40%的项目和长期无法出具评审报告造成退审的项目,向市政府据实报告。

第二十条  对参与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审价机构实行红黑名单制,制定对审价机构的具体管理措施、考核细则,负责对委托的审价机构管理及考核;对审价机构在审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抽查;对审价机构的初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

第二十一条  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评审任务。

第六章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关手续,依法依规报审,严格履行审核、审批、备案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依法依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十四条  跟踪项目在申请进度款拨付前,需向市财政局报送进度评审相关资料进行进度评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90个工作日内报结算评审,按要求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料必须一次性报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需在进行跟踪评审的项目开工前6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进行跟踪评审;在项目跟踪评审过程中,应当配合审价机构开展工作,对项目涉及变更的,应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负责跟踪评审的审价机构。

第二十七条  在评审过程中因建设单位漏报、错报导致评审工作进度缓慢,无法出具评审报告的,造成项目退审,影响工程款拨付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及产生的后果,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据实报告。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八条  已履行法律诉讼程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第七章    审价机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审价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投资评审的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条  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告;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建立健全完善的评审报告内部复核机制。

第三十一条  评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减原因及特别事项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审价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过程中审价机构出现违纪违法、故意提供不实内容的评审报告等严重过失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价机构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  审价机构要遵守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审价机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取消其对应项目结算评审的资格。

第八章  审价机构评审费付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10〕544号)文件内规定标准,支付审价机构评审费。

第三十八条    此付费标准只适用于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委托的评审项目和招标分配的评审项目。

第三十九条  审价机构出具完整的结论报告为付费的基本条件,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评审费用计算。审价机构在评审费用结果明细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进行确认,无误后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支付。

第四十条  因审价机构、建设方或施工方原因中止项目评审或到期未完成项目评审任务而退回的项目,不予支付评审费。

第四十一条  跟踪项目和进度评审项目,不再另行支付评审费用,待工程整体完工后,按结算项目支付评审费用。

第四十二条  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分配的跟踪及结算项目,其招标预算金额为根据投资额及报审值预估的评审费;审价机构出具正式的结算评审报告后,参照内财建〔2010〕544号文件内规定,根据结算报告内的准确报审值及核减值,结合审价机构中标折扣率(下浮率),据实结算评审费。

第四十三条  本付费标准执行期间,国家或自治区若有新出台的办法或标准,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负责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2〕3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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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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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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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政府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一般性政府债务和政府专项债务的项目;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六)市政府明确要求评审的项目。

第六条  市本级财政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项目须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市本级财政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评审。政府性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须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跟踪评审。

第七条  报审金额超过中标价10%以上,对变更部分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不予进行财政评审,对有市政府明确批复同意变更的项目,按照市政府批复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内容及报审资料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管理评审;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评审;

(三)合同及工程结算评审

(四)工程量现场抽查;

(五)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结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以下都按此修改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

2、招投标文件、招标图纸、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图纸会审纪要;

5、工程变更资料及工程现场签证单;

6、施工及竣工图纸;

7、工程结算书;

8、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报告;

9、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0、甲供设备及材料证明、施工单位资质等及其他影响审价的资料。

第三章  报审要求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报审要求

(一)项目评审资料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

(二)所有报审资料需提供原件,电子版需打印并加盖相应公章,对于确需提供的电子版文件,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审价机构。项目结算报审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提供竣工验收报告进行报审。

(三)项目评审资料必须一次性完整报送,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随意补充或替换评审资料。由于漏报、少报造成无法出具评审报告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确需补充资料且不增加报审值的,建设单位须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补充资料的说明,阐述补充资料的理由,列明补充资料清单(上述资料需加盖建设单位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监理单位公章),经核实后方可由建设单位据实补充。对于确需补充资料且增加报审值的项目,需由建设单位分管市领导明确批示后,按照批示精神落实。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资料报送时需将评审的相关资料连同《评审项目报审表》经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盖章确定资金来源后报送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报审资料进行审核,《评审项目报审表》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有主管部门的须由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审价机构就建设项目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确认、核对,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取证,最终确定工程造价;

(四)项目评审完成后,定案表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价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审价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建设单位如有主管单位,必须由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告一式四份,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价机构各自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跟踪评审资料及要求

(一)跟踪评审所需资料

1、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

2、概算(建设单位为企业,无法取得发改委立项批复和概算的项目需附备案告知书、政府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3、招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合同。

将上述跟踪评审所需资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发文申请项目跟踪评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根据市财政局批示组织实施跟踪评审相关事宜。

(二)跟踪评审过程中进度报审,需按照《进度评审项目报审表》相关要求进行报送。

(三)跟踪评审要求

1、审价机构要成立跟踪评审专项组;

2、制定跟踪评审实施方案;

3、做好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收集、现场进度记录和隐蔽工程、变更部分内容及其他工程的影像资料收集;

4、建立完整的跟踪资料档案;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跟踪情况进行检查。

(四)已进行过跟踪评审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由原跟踪评审的审价机构进行结算评审,审价机构在领取结算评审资料时需要按要求提供项目跟踪评审时的相关资料,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如审价机构提供的跟踪评审资料不符合要求,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取消其对应项目结算评审的资格。

第五章  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职责

第十四条  负责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主要负责对项目工程造价的评审;评审结论报告是财政部门核拨款项、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审价机构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取审价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对审价机构评审费的核算和支付;负责评审报告的接收和发放。

第十八条  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严格履行保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  对结算评审审减率超过40%的项目和长期无法出具评审报告造成退审的项目,向市政府据实报告。

第二十条  对参与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审价机构实行红黑名单制,制定对审价机构的具体管理措施、考核细则,负责对委托的审价机构管理及考核;对审价机构在审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抽查;对审价机构的初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

第二十一条  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评审任务。

第六章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关手续,依法依规报审,严格履行审核、审批、备案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依法依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十四条  跟踪项目在申请进度款拨付前,需向市财政局报送进度评审相关资料进行进度评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90个工作日内报结算评审,按要求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料必须一次性报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需在进行跟踪评审的项目开工前6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进行跟踪评审;在项目跟踪评审过程中,应当配合审价机构开展工作,对项目涉及变更的,应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负责跟踪评审的审价机构。

第二十七条  在评审过程中因建设单位漏报、错报导致评审工作进度缓慢,无法出具评审报告的,造成项目退审,影响工程款拨付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及产生的后果,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据实报告。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八条  已履行法律诉讼程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第七章    审价机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审价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投资评审的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条  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告;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建立健全完善的评审报告内部复核机制。

第三十一条  评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减原因及特别事项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审价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过程中审价机构出现违纪违法、故意提供不实内容的评审报告等严重过失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价机构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  审价机构要遵守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审价机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取消其对应项目结算评审的资格。

第八章  审价机构评审费付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10〕544号)文件内规定标准,支付审价机构评审费。

第三十八条    此付费标准只适用于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委托的评审项目和招标分配的评审项目。

第三十九条  审价机构出具完整的结论报告为付费的基本条件,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评审费用计算。审价机构在评审费用结果明细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进行确认,无误后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支付。

第四十条  因审价机构、建设方或施工方原因中止项目评审或到期未完成项目评审任务而退回的项目,不予支付评审费。

第四十一条  跟踪项目和进度评审项目,不再另行支付评审费用,待工程整体完工后,按结算项目支付评审费用。

第四十二条  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分配的跟踪及结算项目,其招标预算金额为根据投资额及报审值预估的评审费;审价机构出具正式的结算评审报告后,参照内财建〔2010〕544号文件内规定,根据结算报告内的准确报审值及核减值,结合审价机构中标折扣率(下浮率),据实结算评审费。

第四十三条  本付费标准执行期间,国家或自治区若有新出台的办法或标准,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负责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2〕3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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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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