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呼政发〔2012〕35号)已执行10余年,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不断完善,以及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旧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三、《办法》修订过程
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了全市财政投资占比较大的10家预算单位、市四区财政局以及10家审价机构的意见,并在呼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对其中合理的意见予以吸纳,经过法律咨询和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评审范围及方式、评审内容及报审资料、报审要求及评审程序、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职责、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审价机构职责、审价机构评审费付费标准、附则。
五、现实意义
一是对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各部门职责及承担的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范围方式、内容及程序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明确了市本级财政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资料齐全的项目须报市财政局评审。市本级财政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评审。财政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须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跟踪评审。
解读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 杨耀远
联系电话:0471-5105506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471)12388-2 网上举报:neimeng.12388.gov.cn 邮编:010010 接诉即办(投诉热线):04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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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背景
《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呼政发〔2012〕35号)已执行10余年,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不断完善,以及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旧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三、《办法》修订过程
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了全市财政投资占比较大的10家预算单位、市四区财政局以及10家审价机构的意见,并在呼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对其中合理的意见予以吸纳,经过法律咨询和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评审范围及方式、评审内容及报审资料、报审要求及评审程序、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职责、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审价机构职责、审价机构评审费付费标准、附则。
五、现实意义
一是对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各部门职责及承担的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范围方式、内容及程序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明确了市本级财政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资料齐全的项目须报市财政局评审。市本级财政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评审。财政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须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跟踪评审。
解读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 杨耀远
联系电话:0471-510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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