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十四五时期养老体系建设主要任务,呼和浩特市民政局起草了《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呼和浩特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暂行办法》、《呼和浩特市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试点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可于11月5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shflk5918@163.com或传真至5196302,邮件标题请注明“居家社区养老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2.呼和浩特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暂行办法
3.呼和浩特市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试点实施办法
联系人:樊 涛
联系电话:5196302
2020年10月26日
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
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建设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划分标准》(GB/T37276--2018)和《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居家养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证,名称包含但不限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字样,具有开展养老、医疗、助餐等服务资质或上门服务资质的机构。包含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的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中心,以及经营范围、服务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建管并重、以评促管、统一标准、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必须购买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并与有和服务项目相匹配的安全制度、措施、设施、设备。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获得的核准登记证照应在有效期内,开展喘息照料服务、机构养老的需经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医疗服务的应按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
(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服务场所免费使用协议在有效期内。
(三)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附件1)关于等级评定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第六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机构不予评定等级:
1.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
2.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包括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中心)未备案的;
3.上年度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6.前次申请评定等级未通过,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一年的;
7.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第七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单址评定或在同一街道(乡镇)范围内以“主体服务区+站点”方式联合评定。
第三章 等级划分标准
第八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评定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
(一)A级:评分60-64分之间;
(二)AA级:评分65-69之间;
(三)AAA级:评分70-79分之间;
(四)AAAA级:评分80-89分之间;
(五)AAAAA级:评分90分以上;
等级数越高,表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第四章 等级评定(评估)程序
第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市民政局发布年度实施等级评定文件;
(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后根据《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附件2),结合自身实际,向所在地的旗县区民政局申报。
(三)申报单位填写《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附件1),由街道(乡镇)初审,旗县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复核。
(四)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单位开展评估,并向市民政局提交评估结果及报告。
(五)市民政局根据评估结果及报告确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向社会公布,并统一制作颁发等级牌匾,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醒目位置悬挂。
第十条 等级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社会组织按照《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附件1)所列评定依据,采取实地检查、资料查验、问卷调查、重点抽查、信息平台比对等多种方式开展。
第十一条 评定时间为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评定结果经市民政局审定后授予相应等级并统一发文公布。
(一)在有效期内,通过升级改造实现标准化提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二)有效期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重新申报等级评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对被评定(评估)等级为4A级以上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3-1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政策按照《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综合运营奖励暂行办法》(呼民政发〔2020〕122号)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各旗县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取得等级标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监管,若发现有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应立即督促其整改,一个月内未整改到位的,降低或取消其已评定的等级;
第十四条在等级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人数1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欺老虐老行为、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非法集资、违规销售保健品等情形的,由各旗县区民政局取消等级资质,收回等级标识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申报时有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中止等级评定,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社区嵌入式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评定,也可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划分标准》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
2.《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
附件1
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服务机构名称 |
|
申报方式 |
单址/主体服务区+站点 | ||
服务场所详细地址 |
1. 2. | ||||
3. 4. | |||||
运营企业名称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机构成立时间 |
|
运营时间 |
|
床位数 |
张 |
建筑面积(m2) |
|
工作人员 |
人 |
辖区人口 |
人 |
辖区老人数 |
人 |
年服务老人数 |
人 |
申报星级 |
|
申 报 材 料 |
相关资质证书;提供场地证明文件;场所平面图 ;提供设备清单 ; | ||||
职工名册(有劳动合同);服务记录;平台数据 | |||||
规章、制度、考勤记录、服务协议、现场照片 | |||||
| |||||
旗县区民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 | ||||||
序号 |
评定项目 |
分值 |
评定内容及得分标准 |
评定依据 |
分值 |
评估分值 |
1 |
资质条件 |
5 |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名称包含"养老服务”字样,具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证得2分;具有与开展养老、医疗、助餐等服务资质(开展喘息照料服务、机构养老的要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施、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并需经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医疗服务的应按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得3分 |
资质佐证材料 |
5 |
|
2 |
基本职能 |
3 |
掌握服务范围内的老年人基本信息、收集服务范围内的老年人服务需求得2分 |
有老人基本信息和需求台账,并建有相应数据库 |
2 |
|
开展社区嵌入式机构养老、日间喘息照料服务以及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健康指导、代办服务、法律咨询、开设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等13助中4项以上服务.向服务范围内的老年人宣传上级的养老政策得1分 |
宣传图片、宣传页等佐证材料 |
1 |
| |||
3 |
服务场所 |
7 |
有与开展业务相符的固定场所,场所≥1000㎡得4分,场所≥500㎡得3分,场所≥300㎡得2分,场所〈300㎡得1分 |
产权、协议、租赁合同等 |
4 |
|
经适老化改造,符合老年人、残疾人建筑设计、使用规范得1分 |
证明材料、实地查看 |
1 |
| |||
有烟感、喷淋、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建有微型消防站,符合消防要求得2分 |
证明材料、实地查看 |
2 |
| |||
4 |
设施设备 |
10 |
有与功能相配套的场地、设施、设备、网络及电脑办公设备,有助餐、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刷卡设备,有带无线(蓝牙)传输功能的血压、体温、脉搏等参数的体检设备得2分 |
设施设备清单、实地查看 |
2 |
|
有保健康复室、娱乐室、休息室、餐厅、多功能室等基本功能室,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和技防、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得2分 |
设施设备清单、实地查看 |
2 |
| |||
提供日间照料服务,有6张以上日间照料床位(可以是折叠床、沙发床、躺椅)得2分 |
设施设备清单、实地查看 |
2 |
| |||
提供嵌入式机构养老服务、喘息照料服务,有10张以上床位(60%以上为护理型床位得2分 |
设施设备清单,床位照片 |
2 |
| |||
有心理咨询室得2分; |
照片、实地查看 |
2 |
| |||
5 |
服务项目 |
25 |
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文化娱乐、健康指导、代办服务、法律咨询每开展一项得1分 |
服务记录 |
8 |
|
助餐、助浴、康复护理、心理慰藉、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每开展一项得2分 |
服务记录 |
10 |
| |||
开展日间照料服务得2分 |
服务记录 |
2 |
| |||
开展社区嵌入式机构养老服务或喘息照料服务得5分 |
服务记录 |
5 |
| |||
6 |
服务要求 |
10 |
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呼和浩特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基本要求》提供专业化服务,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开展网上服务并公开接受评价得2分;突出上门护理和日间照料服务,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开展网上服务,并公开接受评价得4分 |
规章制度、考勤记录 |
4 |
|
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呼和浩特市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提供机构专业服务、喘息照料服务,全天开放,开展网上服务,并公开接受评价得2分 |
规章制度、考勤记录 |
2 |
| |||
提供居家、社区、机构专业服务,突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综合服务体,实现居家、社区、机构融合发展,全天开放,在市民政局指定的网站开展网上服务并公开接受评价得2分; |
规章制度、考勤记录 |
2 |
| |||
打造品牌化、连锁化的服务网络得2分 |
服务网点名单、品牌化宣传 |
2 |
| |||
7 |
服务绩效 |
20 |
500人次/年,或40人次/月(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不纳入统计)得4分;达到2000人次/年,其中上门服务不少于1000人次/年(已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不纳入统计)得8分;年度总服务规模方面:达到100人,且达到10000人次(其中上门服务方面:不少于50人,且不少于5000人次)得12分; |
平台服务记录 |
12 |
|
服务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小于10张得2分,服务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多于10张得4分,没开展不得分 |
平台服务记录 |
4 |
| |||
精神慰藉服务小于10人,且小于200人次得2分,精神慰藉服务大于10人,且大于200人次得4分,没开展不得分 |
平台服务记录 |
4 |
| |||
8 |
人员配备 |
5 |
人员持证上岗,至少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专业服务团队得2分 |
劳务合同、用工合同 |
2 |
|
服务团队中有专(兼)职心理医生或心理咨询师得2分 |
服务协议 |
2 |
| |||
有3名以上(包括3人)管理人员得1分 |
劳务合同、用工合同 |
1 |
| |||
9 |
规章制度 |
5 |
有服务项目、工作标准、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得2分 |
文本文件 |
2 |
|
有服务项目标准及明码标价得3分 |
文本文件、现场照片 |
3 |
| |||
10 |
安全保障 |
5 |
有与服务项目相匹配的安全制度、措施得2分 |
规章制度文件 |
2 |
|
有应对各种安全风险的预案得1分 |
预案文件 |
1 |
| |||
购买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得2分 |
保单照片,和保险公司名单核对 |
2 |
| |||
11 |
监督管理 |
5 |
纳入市级信息化平台统一监管,在市级平台有服务组织的详细服务信息得1分 |
查看市信息平台 |
1 |
|
接受12349呼叫中心转介的服务得1分 |
12349呼叫记录 |
1 |
| |||
向市信息平台实时传输视频监控信号(视频设备需具备旋转和场景拉伸的功能,视频摄像头经旋转后须能看到服务组织名称标牌、是否开门营业、价格表、主要规章制度)得2分 |
调用市信息平台信号 |
2 |
| |||
在节假日期间,应当提供基本的服务,夜间能保持服务电话畅通,并根据需求协调提供应急服务得1分 |
值班记录,随机抽查 |
1 |
| |||
|
合计 |
100 |
|
|
100 |
|
呼和浩特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精神,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家庭适老化改造是指通过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辅具适配、智能产品配置等方式,改善老年人的居家生活环境,缓解老年人因生理机能变化导致的生活不适应,提升居家生活品质。
第三条 适老化改造以家庭为单位,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脱贫人口、城乡低保对象范围中的高龄、部分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和70周岁以上的独居老人。
(二)所改造的房屋应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老年人应当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且近期没有纳入拆迁规划。
(三)接受适老化改造的家庭如需老年人迁出改造的,还应有自行在他处临时过渡的条件和能力。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在邻近的养老机构过渡。
第四条 家庭适老化改造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按户施策的原则,加大政策引导,强化市场驱动,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供给品质。
第五条 家庭适老化改造严格按照申请、评估、设计、施工、验收、结算、售后程序进行。
第二章 供应链建设
第六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适老化改造项目库、供应商目录库,改造项目库按照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制定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附件1)执行。供应商目录库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改造服务商和产品商产生,包括各类别改造项目的规格性能、质量标准和采购价格等详细产品信息。所有信息录入适老化改造信息管理系统,供老年人选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环境改变、老年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
第七条 建立适老化改造评估服务组织和改造服务商准入机制,评估服务组织由旗县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承接,改造服务商由旗县区民政局从全市供应商信息库按程序选择确定。原则上各旗县区确定评估服务组织和改造服务商数量均不低于两家。
第八条 评估服务组织和改造服务商均需具备企业、事业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资格和相应服务资质,具有从事适老化改造和养老服务的专业经验,具备与评估服务量、改造施工量相匹配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的社会诚信。服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掌握相应的适老化改造知识技能,最近一年内未在服务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弄虚作假等原因受过处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有改造需求的老年人,通过“呼和浩特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的“适老化改造专区”、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并借助后台信息管理系统智能比对数据等功能,实现线上申请,最大限度的方便公众办事。也可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呼和浩特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申请表》(见附件2),
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老年人、申请人的身份、户籍信息;
(二)申请资质信息(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建档立卡中的高龄、失能等人员证明材料);
(三)改造居所信息(如房屋产权证等)。
第十条 社区(村委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访查等形式,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所属办事处(乡镇),有异议的核实后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办事处(乡镇)根据社区上报的材料予以复核,提出意见后报旗县区民政局审批。
第四章 需求评估
第十二条 旗县区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资质审核(信息比对),审核通过(信息比对符合)后委托确认的评估服务组织进行需求评估,形成《需求评估报告》(见附件3)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评估员进行信息采集,录入系统生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身体状况评估。在老年人能力评估国家标准发布前,按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行业标准进行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形成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医保部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过程中评估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可直接使用。
(二)居室环境评估。包括玄关、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书房、阳台区域评估等内容,确定居室环境是否具备改造施工条件。
(三)老年用品配置评估。包括助餐辅助、助行辅助、如厕
辅助、洗浴辅助、感知辅助、康复辅助、照护辅助以及红外探测
器、紧急呼叫器、烟雾/煤气泄露/溢水报警器、生命体征监测设
备等辅具器具、智能产品评估内容。
(四)家庭成员评估。包括家庭成员状况评估,有无照护者、照护内容、照护时间等,确定相关改造项目是否适宜于家庭使用。
(五)政策评估。包括老年人当年应享受的养老政策类型、已享受的养老政策等内容,重点评估在适老化改造中应该享受的政策补贴类型与标准。
第十四条 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应有科学专业的评估工具与评估方法,保障评估的质量与效果,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性原则。要全面掌握老年人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全面需求,将老年人生活能力、居家环境、康复辅具需求、家庭能力等方面综合评估、有机结合,形成整体化需求。
(二)时效性原则。要充分考虑当前需求的时效,满足老年人当前及较长一段时间内的可持续性、发展性需求。
第五章 方案设计
第十五条 评估服务组织会同改造服务商根据老年人《需求评估报告》、《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和产品目录库制定出改造方案设计,方案设计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及其家庭环境的可行性、安全性、便利性、舒适性,反复论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现性原则。应立足于当前改造目录可满足的需求,保证设计内容的可实现、可执行。
(二)适用性原则。应该在保持科学性、专业性的基础上对
评估人及其家庭适合、适应、适度、适用,对老年人生活具备一
定的指导意义与参考价值。
第十六条 方案设计要充分征求老年人意见,允许老年人在
政策范围内从产品目录库中选择多个服务商的产品,由不同的产
品服务商提供不同内容的改造实施。
第十七条 方案设计经老人修改并签字确认项目、产品品牌、型号、单价、改造总体费用等情况后,由评估服务组织形成《方案设计确认表》(见附件4),作为适老化改造实施依据。
第十八条 评估服务组织需按照一户一档建立完整的评估管理档案,留存完整、详尽的评估记录与设计方案,报旗县区民政局备案审查,并按要求将《需求评估报告》和《设计方案确认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施工验收售后
第十九条 改造服务商施工前要与老人签订改造协议,明确改造各方的权责关系和设施维护维修和安全使用情况,并重点载明售后服务情况。同时严格按照《方案设计确认表》实施改造,任何人与任何组织不得擅自更改。改造服务商要建立完整的改造档案,留存完整的改造信息,有清晰的改造前后图片资料,并按要求将安装成果说明与竣工图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接受监督审查。
第二十条 旗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对改造实施情况与改造结果进行审核验收和绩效评价,重点开展对象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满意度评价,形成审核验收表(见附件5),根据验收结果进行费用结算,并及时将相关审核验收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改造服务商要按照改造协议中的售后承诺,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产品问题,确保改造户权益。
第七章 补贴标准及结算
第二十二条 对本市户籍的老人家庭适老化实行梯度化补贴标准,补贴经费主要用于《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基础项目类型改造。
(一)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脱贫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
残疾老年人家庭给予2000元的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给予1500元的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
(三)70周岁以上的独居老人家庭给予1000元的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
(四)已享受残联“无障碍设施进家庭”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二十三条 补贴对象根据协议将改造费用中的自付部分自行支付给服务商。补贴部分由服务供应商改造结束后直接与旗县民政部门或街镇进行结算。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适老化改造资金来源为上级专项拨款、市财政预算、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残联、住建等部门适老化改造相关资金。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探索“政府补贴一点、企业让利一点、家庭自付一点”的资金分担机制,引导和支持包括困难、无子女、失能、高龄等特殊群体在内的全体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适老化改造申报、审核、项目实施等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执行,严把工程质量,防止改造工程偷工减料。做到程序公正,确保结果公平。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及改造申请人在适老化的申请、评估、审核、施工等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可以向呼和浩特市民政局举报。
第二十八条 适老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享受补贴政策的家庭需适老化改造的,可通过政府搭建的平台自行选择改造服务商和产品供应商进行适老化改造,费用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
1.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
2.呼和浩特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申请表
3.呼和浩特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报告
4.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方案设计确认表
5.呼和浩特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审核验收表
6.呼和浩特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PPT档案(格式)
7.呼和浩特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花名册
附件1
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项目类型 |
1 |
(一)地面改造 |
防滑处理 |
在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铺设防滑砖或者防滑地胶,避免老年人滑倒,提高安全性。 |
基础 |
2 |
高差处理 |
铺设水泥坡道或者加设橡胶等材质的可移动式坡道,保证路面平滑、无高差障碍,方便轮椅进出。 |
基础 | |
3 |
平整硬化 |
对地面进行平整硬化,方便轮椅通过,降低风险。 |
可选 | |
4 |
安装扶手 |
在高差变化处安装扶手,辅助老年人通过。 |
可选 | |
5 |
(二)门改造 |
门槛移除 |
移除门槛,保证老年人进门无障碍,方便轮椅进出。 |
可选 |
6 |
平开门改为推拉门 |
方便开启,增加通行宽度和辅助操作空间。 |
可选 | |
7 |
房门拓宽 |
对卫生间、厨房等空间较窄的门洞进行拓宽,改善通过性,方便轮椅进出。 |
可选 | |
8 |
下压式门把手改造 |
可用单手手掌或者手指轻松操作,增加摩擦力和稳定性,方便老年人开门。 |
可选 | |
9 |
安装闪光振动门铃 |
供听力视力障碍老年人使用。 |
可选 | |
10 |
(三)卧室改造 |
配置护理床 |
帮助失能老年人完成起身、侧翻、上下床、吃饭等动作,辅助喂食、处理排泄物等。 |
可选 |
11 |
安装床边护栏(抓杆) |
辅助老年人起身、上下床,防止翻身滚下床,保证老年人睡眠和活动安全。 |
基础 | |
12 |
配置防压疮垫 |
避免长期乘坐轮椅或卧床的老年人发生严重压疮,包括防压疮坐垫、靠垫或床垫等。 |
可选 | |
13 |
(四)如厕洗浴设备改造 |
安装扶手 |
在如厕区或者洗浴区安装扶手,辅助老年人起身、站立、转身和坐下,包括一字形扶手、U形扶手、L形扶手、135°扶手、T形扶手或者助力扶手等。 |
基础 |
14 |
蹲便器改坐便器 |
减轻蹲姿造成的腿部压力,避免老年人如厕时摔倒,方便乘轮椅老年人使用。 |
可选 | |
15 |
水龙头改造 |
采用拔杆式或感应水龙头,方便老年人开关水阀。 |
可选 | |
16 |
浴缸/淋浴房改造 |
拆除浴缸/淋浴房,更换浴帘、浴杆,增加淋浴空间,方便照护人员辅助老年人洗浴。 |
可选 | |
17 |
配置淋浴椅 |
辅助老年人洗澡用,避免老年人滑倒,提高安全性。 |
基础 | |
18 |
(五)厨房设备改造 |
台面改造 |
降低操作台、灶台、洗菜池高度或者在其下方留出容膝空间,方便乘轮椅或者体型矮小老年人操作。 |
可选 |
19 |
加设中部柜 |
在吊柜下方设置开敞式中部柜、中部架,方便老年人取放物品。 |
可选 | |
20 |
(六)物理环境改造 |
安装自动感应灯具 |
安装感应便携灯,避免直射光源、强刺激性光源,人走灯灭,辅助老年人起夜使用。 |
可选 |
21 |
电源插座及开关改造 |
视情进行高/低位改造,避免老年人下蹲或弯腰,方便老年人插拔电源和使用开关。 |
可选 | |
22 |
安装防撞护角/防撞条、提示标识 |
在家具尖角或墙角安装防撞护角或者防撞条,避免老年人磕碰划伤,必要时粘贴防滑条、警示条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老年人认知特点的提示标识。 |
可选 | |
23 |
适老家具配置 |
比如换鞋凳、适老椅、电动升降晾衣架等。 |
可选 | |
24 |
(七)老年用品配置 |
手杖 |
辅助老年人平稳站立和行走,包含三脚或四脚手杖、凳拐等。 |
基础 |
25 |
轮椅/助行器 |
辅助家人、照护人员推行/帮助老年人站立行走,扩大老年人活动空间。 |
可选 | |
26 |
放大装置 |
运用光学/电子原理进行影像放大,方便老年人近用。 |
可选 | |
27 |
助听器 |
帮助老年人听清声音来源,增加与周围的交流,包括盒式助听器、耳内助听器、耳背助听器、骨导助听器等。 |
可选 | |
28 |
自助进食器具 |
辅助老年人进食,包括防洒碗(盘)、助食筷、弯柄勺(叉)、饮水杯(壶)等。 |
可选 | |
29 |
防走失装置 |
用于监测失智老年人或其他精神障碍老年人定位,避免老年人走失,包括防走失手环、防走失胸卡等。 |
基础 | |
30 |
安全监控装置 |
佩戴于人体或安装在居家环境中,用于监测老年人动作或者居室环境,发生险情时及时报警。包括红外探测器、紧急呼叫器、烟雾/煤气泄露/溢水报警器等。 |
可选 |
附件2
呼和浩特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申请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 ||||||||||||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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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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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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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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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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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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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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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特征 |
□特困□脱贫•高龄□脱贫•失能□脱贫•残疾人 | |||||||||||
□低保•高龄□低保•失能□低保•残疾人□其他 | ||||||||||||
住宅情况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户型:室厅卫 |
装修时间:年 | |||||||||
房产性质 |
£自有产权£租赁£子女产权£其他 | |||||||||||
房屋分类 |
£电梯房£楼梯房£平房 | |||||||||||
共同居住家庭 成员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能力评估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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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改 造项目 |
£建筑硬件改造£家具家装改造 £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智能化助老服务设施配备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房屋产权人意见 |
签字:年 月 日 | |||||||||||
承诺 |
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申请住宅的适老化改造,有权对房屋进行改造,且未开 展残联“无障碍进家庭”项目。如有不实,自愿承担所有责任。 申请人签字(印): | |||||||||||
以下内容由相关审批部门填写 | ||||||||||||
审批 意见 |
社区(村)意见: 签字(章) |
街道(乡镇)意见: 签字(章) |
旗县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签字(章) |
附件3
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报告
姓名 |
|
性别 |
| ||
身份证号码 |
|
评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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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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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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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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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评估项目需详细描述) | |||||
身体状况评估 |
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 | ||||
其中:日常生活活动口级;精神状态口级;感知觉与沟通口级;社会参与口级 | |||||
居家环境评估 |
地面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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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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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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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厕洗浴 设备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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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设备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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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环境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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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用品配置评估 |
老年用品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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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产品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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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评估 |
家庭成员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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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者 |
□无□有•会日常护理□有•会专业级护理 | ||||
照护时间 |
□24小时□12小时□6小时□4小时□不固定□其他 | ||||
照护内容 |
□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如厕□穿衣□服药□其他 | ||||
政策评估 |
身份特征 |
| |||
享受补贴政策 |
| ||||
评估结果 |
评估员签名:年月日 | ||||
评估组织确认 |
负责人:(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曰 |
附件4
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方案设计确认表
姓名 |
|
性 别 |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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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设计 | ||||
改造项目 |
改造内容 |
选择产品(编号品牌型号) |
费用(元) | |
地面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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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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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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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厕洗浴 设备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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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设备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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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环境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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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用品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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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产品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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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合计 |
政府补贴:元 |
个人自付: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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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确认 |
本设计方案由会同共同设计完成并共同对其负责。愿意承担因评估不当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 评估组织(盖章):改造服务商(盖章): | |||
本人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改造,愿意承担因施工改造产生的一切后果。 老年人(亲属)签字:年月日 | ||||
备案审查 |
审核部门:(盖章) 审核人:(签字)年月日 |
附件5
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审核验收表
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码 |
|
改造地址 |
| ||
适老化改造情况 | |||||
序号 |
改造项目名称 |
具体改造内容 |
改造完成时间 |
施工人员 (签字)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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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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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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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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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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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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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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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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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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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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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造商意见 |
本单位已完成该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申请表和合同约定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章)年 月日 | ||||
申请人意见 |
本人(是□/否口)认同上述施工改造结果及满意度,确认按评估结果完成施工改造,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老年人(亲属)签字: 年月日 | ||||
第三方评估 意见 |
经评审,该适老化改造:合格□不合格口(施工单位重新改造)。 验收组成员签字:第三方验收组织(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 ||||
街道意见 |
同意验收。 街道(镇)(盖章)年月日 | ||||
旗县区意见 |
同意验收。 旗县区民政部门(盖章)旗县区财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
附件6
呼和浩特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PPT档案(格式)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改造前照片1 |
改造后照片1 | |
个人年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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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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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 |||
身份 证号 |
|
家庭成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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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 |||||||
家庭 简介 |
| |||||||
改造前照片2 |
改造后照片2 | |||||||
改造 情况 |
根据其本人需求等实际情况,共帮助此家进行了: 共项适老化改造,并添置了 等设施和设备,累计投入元。主要效果详见右边图片。 |
说明:1.改造部位和新添设施都须有照片存档,页面不够可另加。2.设施改造照片要突出前后对比效果。3.所有照片须有文字说明。
附件7
呼和浩特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花名册
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家庭地址 |
联系方式 |
主要改造内容 |
改造费用(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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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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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电子档格式统一为EXCEL
呼和浩特市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试点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和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精神,根据《呼和浩特市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呼政办发〔2019〕30号)、《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呼政办发〔2020〕31号)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为切实推进我市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制定本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条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开展,将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床边,让老年人在家享受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质量。
第三条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是依托养老服务机构,将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老年用品配置,在家中设置具备机构化服务功能的护理型床位,根据其意愿和需求提供与床位相配套的全天候、全方位长期照顾服务。
第四条纳入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管理的老人应与入住各类养老机构的老人统一评估、统一协议、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流程、统一人员调度,在信息平台上纳入统一空间管理。
第五条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居家老年人:
(一)本市户籍人口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脱贫户以及低保对象中经评定为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的老人。
(二)有养老服务需求但因各种原因未入住养老机构或者目前家庭有一定的照料条件(不能是独居失能老人)暂时不需要入住养老机构;
第六条 开展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为依法设立并经旗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与开展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设有24小时值班室并能24小时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
(二)具有适老化改造资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所提供的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全部正常运行。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包括服务合同、养老服务对象评估报告、个人基本信息等。
(三)具有可提供上门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医生、护士、康复师、社工等。床位建设数量应与其配备的服务人员数量相适应,其中养老护理员配备比例参照养老机构的标准执行。
(四)建有能够满足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管理以及相关功能的信息系统并能按照规定与全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五)按要求将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与设备清单、业务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等录入全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床位建设内容。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的服务半径在中心城区不超过15分钟,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30分钟,确保及时响应与服务可及。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所需的适老化改造项目与老年用品配置分为基础项目和可选项目,基础项目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基本要求,可选项目由服务对象向养老服务机构自行租赁或购买。养老服务机构对安装的适老化和智能化设施设备提供不少于12个月的质保期并负责维保。
(一)适老化改造。养老服务机构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浴室、厨房、客厅等关键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附件2),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营造无障碍空间,为老年人居家安全和上门服务人员有效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二)老年用品配置。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和辅助器具,包括防走失装置、紧急呼叫器、烟雾/煤气泄漏/溢水报警器、轮椅、手杖等老年用品设备(附件3),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
(三)床位实时监测。养老服务机构依托信息化系统和智能化设备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通过无感式监测实时掌握老年人身体变化和上门服务情况,经老年人及其家属同意,根据需要联网视频通话并提供紧急援助。
第八条 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分为基础服务内容和自选服务内容。
(一)基础性服务内容。包括基本生活照料服务21项,非治疗性照护13项,特许护理5项,具体的服务项目详见《附件4》。
(二)自选服务内容。除基础性服务内容之外按照服务协议向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健康指导、代办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内容。
第九条服务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应将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纳入每天24小时管理,并提供24小时紧急服务需求。对长期护理保险对象开展的基础性服务内容要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分级护理标准要求开展服务;其他服务对象的基础性服务内容参照《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并根据养老服务对象评估确定的等级和个性化需求,同时结合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收费价格等设置阶梯式的A、B、C、D四类服务套餐(包):
(一)A类套餐服务适用于经评估为照顾需求重度失能(失智)三级的老年人,选择《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中基本生活照料、非治疗性护理、特许护理20项,由服务机构每日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照护服务。
(二)B类服务适用于经评估为照顾需求重度失能(失智)二级的老年人,选择《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中基本生活照料、非治疗性护理、特许护理17项,由服务机构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服务,由服务机构每日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不少于50分钟的照护服务。
(三)C类服务适用于经评估为照顾需求重度失能(失智)一级的老年人,选择《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中基本生活照料、非治疗性护理、特许护理11项,由服务机构每日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不少于40分钟的照护服务。
(四)D类适用于经评估为照顾需求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选择《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中基本生活照料、非治疗性护理11项,由服务机构每日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不少于30分钟的照护服务。
第十条 服务收费标准
(一)对长护险服务对象基础性服务内容收费严格按照我市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支付标准执行;
(二)其他服务对象的收费原则上按照A类服务包收取1650元/月、B类服务包收取1350元/月、C类服务包收取1050元/月、D类服务包收取750元/月执行。
(三)自选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确定,报辖区发改、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老人及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线下申请或通过手机APP、电脑客户端、微信公众号、多媒体终端等方式提交申请,填写附件1。
(二)受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利用全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对申请对象所提交的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并利用信息比对功能,初审是否属于建床资助范围,并将符合条件的初审结果公示。
(三)审核审批。由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对社区(村)的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旗县区民政。旗县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确定建床资助人员名单,并公示。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
(一)服务商选择。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建设由旗县区民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服务商,或申请人从全市公开征集的《服务商目录库》和《产品目录库》自主选择。
(二)方案设计。服务商通过入户走访,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建床意愿和家居环境等情况,经充分与老人沟通协商后,制定《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方案设计》。
(三)签约。《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方案设计》经老人签字后,报旗县区民政局审核备案。
(四)建床。服务商对老年人的家居环境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并按规定将设备设施数据上传至全市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
(五)验收。由旗县区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建成的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进行验收。
(六)服务。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建好后,由养老服务机构运营。
第十三条 资助标准
(一)建床资助标准。对于本市户籍中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脱贫户以及低保对象中的中度失能、重度失能人员给与建床资助。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脱贫户中的中度失能、重度失能人员按照每张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800元、老年用品配置1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床资助
2.低保对象中的中度失能、重度失能人员按照每张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600元、老年用品配置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床资助。
3.其他人员适老化改造费用原则上申请改造家庭自己承担;已享受我市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建床资助。
允许老年用品配置、适老化改造动态调整,但一次性建床资助总数不突破相应的补助金额。同一家庭有两个符合建床条件的,第二个人只享受相应的老年用品配置资助标准。
(二)运营补贴标准。养老服务机构对本市户籍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上门开展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的,享受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综合运营补贴,其中:
1.养老服务机构被定级为二级养老机构或被评为三星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中度失能失智享受135元/人·月运营补贴;服务重度失能失智享受180元/人·月运营补贴。
2.养老服务机构被定级为三级养老机构或被评为四星级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中度失能失智享受150元/人·月运营补贴;服务重度失能失智享受200元/人·月运营补贴。
3.养老服务机构被定级为四级养老机构或被评为五星级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中度失能失智享受165元/人·月运营补贴;服务重度失能失智享受220元/人·月运营补贴。
4.养老服务机构被定级为五级养老机构,服务中度失能失智享受180元/人·月运营补贴;服务重度失能失智享受240元/人·月运营补贴。
第十四条 运营补贴申报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的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补贴纳入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运营补贴统一申报:
1.养老服务机构向辖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2.辖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入住老年人进行评估。
3.辖区民政局在受理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对综合运营补贴进行评估。
5.市民政局自收到辖区民政局上报材料60日内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建床费用结算
服务商向建床申请人所在地的民政局结算建床费用。
第十六条 政策衔接
(一)助餐补贴。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对象符合呼和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民政发〔2020〕121号)规定的助餐补贴条件的,可享受就餐补贴。
(二)长期护理保险。养老服务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机构的,其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支付费用,按照长护险有关规定结算。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对象享受长护险政策的,不在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
(三)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同步提供生活照料、居家护理和医疗服务,鼓励将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与家庭病床合并设置,促进医养、康复服务在居家环境中深度融合、形成互补。
(四)入住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家庭养护理型老床位建设资助和床位运营资助。符合条件的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七条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家庭护理型床位资金来源为上级专项拨款、市财政预算、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十八条资金监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制度,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享受补贴政策的家庭需建设家庭护理型床位的,建床费用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家庭护理型床位建设申请表
2.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
3.智能化(辅具)配置设备建议清单
4.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内容
5.2021年度家庭护理型床位试点任务分配表
附件1
家庭护理型床位建设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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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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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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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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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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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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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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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特征 |
£特困人员£脱贫户£低收入群体 £其他 | |||||||||||
£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 | ||||||||||||
住宅情况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户型:室厅卫 |
装修时间:年 | |||||||||
房产性质 |
£自有产权£租赁£子女产权£其他 | |||||||||||
房屋分类 |
£电梯房£楼梯房£平房 | |||||||||||
共同居住家庭 成员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能力评估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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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服务内容 |
£适老化改造项目 £老年用品配置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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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意见 |
签字:年 月 日 | |||||||||||
承诺 |
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申请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有权对房屋进行改造,且未开 展残联“无障碍进家庭”项目。如有不实,自愿承担所有责任。 申请人签字(印): | |||||||||||
以下内容由相关审批部门填写 | ||||||||||||
审批 意见 |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意见: 签字(章) |
街道(乡镇)意见: 签字(章) |
旗县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签字(章) |
附件2
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 | ||||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项目类型 |
1 |
(一)地面改造 |
防滑处理 |
在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铺设防滑砖或者防滑地胶,避免老年人滑倒,提高安全性。 |
基础 |
2 |
高差处理 |
铺设水泥坡道或者加设橡胶等材质的可移动式坡道,保证路面平滑、无高差障碍,方便轮椅进出。 |
基础 | |
3 |
平整硬化 |
对地面进行平整硬化,方便轮椅通过,降低风险。 |
可选 | |
4 |
安装扶手 |
在高差变化处安装扶手,辅助老年人通过。 |
可选 | |
5 |
(二)门改造 |
门槛移除 |
移除门槛,保证老年人进门无障碍,方便轮椅进出。 |
可选 |
6 |
平开门改为推拉门 |
方便开启,增加通行宽度和辅助操作空间。 |
可选 | |
7 |
房门拓宽 |
对卫生间、厨房等空间较窄的门洞进行拓宽,改善通过性,方便轮椅进出。 |
可选 | |
8 |
下压式门把手改造 |
可用单手手掌或者手指轻松操作,增加摩擦力和稳定性,方便老年人开门。 |
可选 | |
9 |
安装闪光振动门铃 |
供听力视力障碍老年人使用。 |
可选 | |
10 |
(三)卧室改造 |
配置护理床 |
帮助失能老年人完成起身、侧翻、上下床、吃饭等动作,辅助喂食、处理排泄物等。 |
可选 |
11 |
安装床边护栏(抓杆) |
辅助老年人起身、上下床,防止翻身滚下床,保证老年人睡眠和活动安全。 |
基础 | |
12 |
配置防压疮垫 |
避免长期乘坐轮椅或卧床的老年人发生严重压疮,包括防压疮坐垫、靠垫或床垫等。 |
可选 | |
13 |
(四)如厕洗浴设备改造 |
安装扶手 |
在如厕区或者洗浴区安装扶手,辅助老年人起身、站立、转身和坐下,包括一字形扶手、U形扶手、L形扶手、135°扶手、T形扶手或者助力扶手等。 |
基础 |
14 |
蹲便器改坐便器 |
减轻蹲姿造成的腿部压力,避免老年人如厕时摔倒,方便乘轮椅老年人使用。 |
可选 | |
15 |
水龙头改造 |
采用拔杆式或感应水龙头,方便老年人开关水阀。 |
可选 | |
16 |
浴缸/淋浴房改造 |
拆除浴缸/淋浴房,更换浴帘、浴杆,增加淋浴空间,方便照护人员辅助老年人洗浴。 |
可选 | |
17 |
配置淋浴椅 |
辅助老年人洗澡用,避免老年人滑倒,提高安全性。 |
基础 | |
18 |
(五)厨房设备改造 |
台面改造 |
降低操作台、灶台、洗菜池高度或者在其下方留出容膝空间,方便乘轮椅或者体型矮小老年人操作。 |
可选 |
19 |
加设中部柜 |
在吊柜下方设置开敞式中部柜、中部架,方便老年人取放物品。 |
可选 | |
20 |
(六)物理环境改造 |
安装自动感应灯具 |
安装感应便携灯,避免直射光源、强刺激光源,人走灯灭,辅助老年人起夜使用 |
可选 |
21 |
电源插座及开关改造 |
视情进行高/低位改造,避免老年人下蹲或弯腰,方便老年人插拔电源和使用开关。 |
可选 | |
22 |
安装防撞护角/防撞条、提示标识 |
在家具尖角或墙角安装防撞护角或者防撞条,避免老年人磕碰划伤,必要时粘贴防滑条、警示条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老年人认知特点的提示标识。 |
可选 | |
23 |
适老家具配置 |
比如换鞋凳、适老椅、电动升降晾衣架等。 |
可选 | |
备注:1.本清单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中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制定,其中“(七)老年用品配置”纳入到《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辅具)配置设备建议清单》(附件2)并将“安全监控装置”从可选类升级为基础类。2.基础项目为服务机构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基本要求,可选项目由服务对象向服务机构自行租赁或购买。3.如老年人主动放弃,或在建床前已实施部分适老化基础项目改造且改造内容满足本清单要求,经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字同意,服务机构可以用可选项目替代。适老化基础项目应至少完成3项且总项目数不低于6项,缺项的不给予建床资助。 |
附件3
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老年用品配置设备建议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项目类型 |
1 |
网络连接设备 |
保证信号传输稳定。 |
基础 |
2 |
防走失装置 |
用于监测失智老年人或其他精神障碍老年人定位,避免老年人走失,包括防走失手环、防走失胸卡等。 |
基础 |
3 |
安全监控装置 |
佩戴于人体或安装在居家环境中,用于监测老年人动作或者居室环境,发生险情时及时报警。包括红外探测器、紧急呼叫器、烟雾/煤气泄露/溢水报警器等。 |
基础 |
4 |
生命体征监测设备 |
支持有线/无线网络连接,动态监测和记录呼吸、心率等参数,离床感应,发现异常自动提醒。 |
基础 |
5 |
门磁感应器 |
安装在门或窗等位置,实时记录和上传情况,超长待机,支持有线/无线网络连接。 |
基础 |
6 |
语音或视频通话设备 |
及时、准确掌握老人在家实时情况,支持有线/无线网络连接,双向实时语音或视频通话,可远程操控,支持内存卡储存。 |
可选 |
7 |
智能音箱 |
安装于客厅(可移动),具有语音识别功能,内置日常生活工具(例如:天气查询)等,数据接入服务机构管理系统。老年人可通过音箱实时向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寻求帮助;可通过音箱寻找音乐、影视等文化娱乐产品等。 |
可选 |
8 |
手杖 |
辅助老年人平稳站立和行走,包含三脚或四脚手杖、凳拐等。 |
基础 |
9 |
轮椅/助行器 |
辅助家人、照护人员推行/帮助老年人站立行走,扩大老年人活动空间。 |
可选 |
10 |
放大装置 |
运用光学/电子原理进行影像放大,方便老年人近用。 |
可选 |
11 |
助听器 |
帮助老年人听清声音来源,增加与周围的交流,包括盒式助听器、耳内助听器、耳背助听器、骨导助听器等。 |
可选 |
12 |
自助进食器具 |
辅助老年人进食,包括防洒碗(盘)、助食筷、弯柄勺(叉)、饮水杯(壶)等。 |
可选 |
备注:基础项目为服务机构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基本要求,缺项的不给予建床资助;可选项目由服务对象向服务机构自行租赁或购买 |
附件3
附件4
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内容
分类 |
编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基本生活照料 |
1 |
口腔清洁 |
根据自理能力,选择口腔清洁方式(自行刷牙、漱口、棉棒/棉球擦拭)。 |
2 |
洗脸、洗手、洗足 |
帮助清洁面部、手部和足部。 | |
3 |
梳头 |
根据服务对象的自理能力,选择适宜的体位帮助服务对象梳头。 | |
4 |
剃须、剪指(趾)甲(按需) |
为男性剃须。根据病情、意识、生活自理能力以及个人卫生习惯,选择合适的工具对指/趾甲适时进行处理。 | |
5 |
整理床单元 |
选择适宜的方法整理床单元。 | |
6 |
协助更衣及指导 |
指导正确穿脱衣裤方法。需要时根据自理能力协助(帮助)穿脱衣裤。 上门服务主要以指导服务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为主,上门服务时若服务对象需要,可协助完成。 | |
7 |
协助进食或进水及指导 |
协助并指导正确进食/水方式。 上门服务主要以指导服务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为主,上门服务时若服务对象需求,可协助完成。 | |
8 |
健康指导、精神慰藉 |
根据需求给予日常生活指导。根据病情及需求,给予相应疾病的健康指导。根据需求给予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 | |
9 |
皮肤护理 |
水肿皮肤及瘙痒皮肤的清洁、护理。 | |
10 |
预防压疮指导 |
对存在压疮风险的服务对象采取定时翻身、气垫减压等方法预防压疮的发生。为服务对象提供心理支持及预防压疮护理的健康指导。 上门服务主要以指导服务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为主,上门服务时若服务对象需要可协助完成。 | |
11 |
排泄护理及指导 |
为发生便秘的服务对象经肛门使用开塞露、直肠栓剂。为大便嵌顿者给予人工取便。造瘘术后者提供人工肛门便袋护理(不包括耗材)。 上门服务主要以指导服务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为主,上门服务时若服务对象需求,可协助完成。 | |
12 |
预防跌倒、坠床、烫伤指导 |
做好跌倒/坠床、烫伤等意外的防护。服务对象或其家属进行安全方面的指导。选择合适的安全保护用具。 上门服务主要以指导服务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为主,上门服务时若服务对象需求,可协助完成。 | |
13 |
预防噎、食吞咽障碍指导 |
对有吞咽障碍的服务对象在选择进食/水器具、分割食物、进食/水的体位及方法等给予指导。对服务对象及家属进行进食/水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教会噎呛、误吸、窒息的应急处理方法。 上门服务主要以指导服务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为主,上门服务时若服务对象需求,可协助完成。 | |
14 |
会阴清洁 |
帮助服务对象清洗或冲洗会阴。 | |
15 |
洗头(机构护理按需提供;居家护理每周不超过1次) |
根据自理能力选择适宜洗头方式,协助头部清洁。 | |
16 |
肢体位置摆放及指导 |
针对肢体活动障碍的服务对象,指导并协助将其摆放为正确的体位或姿势以保持肢体的良好功能。 上门服务主要以指导服务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为主,上门服务时若服务对象需求,可协助完成。 | |
17 |
协助移动 |
协助不能自行移动的服务对象床上移动,保持心者舒适。 | |
18 |
翻身训练及指导 |
指导服务对象掌握自主翻身或被动翻身的技巧和方法。 上门服务主要以指导服务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为主,上门服务时若服务对象需求,可协助完成。 | |
19 |
理发 |
选择合适的工具为服务对象修剪头发,保持服务对象仪表端庄,舒适。 | |
20 |
肩关节被动活动及指导 |
指导或协助家属使用手法方式使服务对象的关节进行缓慢被动运动。 上门服务主要以指导服务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为主,上门服务时若服务对象需求,可协助完成。 | |
21 |
协助搭乘轮椅/平车,户外活动 |
指导及协助服务对象及家属掌握换乘轮椅及平车的技巧,使用辅助用具室内/户外活动。 | |
非治疗性护理 |
22 |
沐浴、擦浴(机构护理按需提供;居家护理每周不超过2次) |
根据自理能力及皮肤完整性选择适宜的全身清洁方式(淋浴、盆浴、坐浴、床上擦浴等) |
23 |
辅助器具使用指导 |
根据服务对象的病情和自理能力,协助选择和使用手杖、拐杖、助行器、轮椅、平车等不同的移动工具,指导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安全教育。 | |
24 |
协助如厕及指导 |
指导正确的如厕方式。需要时根据自理能力协助床上/床边使用便器,需要时使用辅助工具移动至卫生间如厕。 上门服务主要以指导服务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为主,上门服务时若服务对象需求,可协助完成。 | |
25 |
协助用药 |
协助口服用药,发现用药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协助使用外用药(开塞露、直肠栓剂、皮肤擦剂等)。 | |
26 |
监测生命体征、物理降温 |
进行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监测并记录,同时告知家属必要时就医,高热者可协助物理降温(专业人员)。 | |
27 |
鼻饲护理及指导 |
需要时,从胃管内灌注适宜的流质食物、水分和药物,给予相应指导。 上门服务主要以指导服务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为主,上门服务时若服务对象需求,可协助完成。 | |
28 |
胃肠减压护理及指导 |
保持胃管通畅,及时倾倒引流液及更换胃肠减压装置。 上门服务主要以指导服务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为主,上门服务时若服务对象需求,可协助完成。 | |
29 |
留置尿管护理及指导 |
保持尿管通畅,定期更换尿袋,保持尿道口清洁,留置尿管期间,妥善固定尿管及尿袋。 上门服务主要以指导服务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为主,上门服务时若服务对象需求,可协助完成。 | |
30 |
家用无创呼吸机的佩戴及指导 |
指导服务对象并协助佩戴无创呼吸机。 上门服务主要以指导服务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为主,上门服务时若服务对象需求,可协助完成。 | |
31 |
协助有效咳痰 |
指导正确拍背排痰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方法促进排痰。 | |
32 |
失禁护理 |
为大小便失禁的服务对象进行护理,保持局部皮肤的清洁,增加服务对象舒适。 | |
33 |
血糖监测 |
监测血糖并记录。(试纸费自理) | |
34 |
临终关怀 |
给予服务对象及家属心理疏导,对服务对象出现的临终并发症给予相应的干预措施。 | |
特需护理 |
35 |
膀胱冲洗¥45 |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版),内涵一次性卫生材料:冲洗器,硅胶管,引流袋(瓶) |
36 |
安置尿管(导尿术)¥45 |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版),内涵一次性卫生材料:尿袋,一般尿管 | |
37 |
气管切开护理¥27 |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版),内涵一次性卫生材料:无 | |
38 |
安置胃管¥36 |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版),内涵一次性卫生材料:负压吸引装置,普通胃管 | |
39 |
一般灌肠¥40 |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18版),内涵一次性卫生材料:肛管,肛门镜,灌肠装置 | |
|
附件5
2021年度家庭护理型床位试点任务分配表
序号 |
地 区 |
床位数(张) |
1 |
玉泉区 |
50 |
2 |
赛罕区 |
50 |
3 |
回民区 |
50 |
4 |
新城区 |
50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