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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20925M/2020-00739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构 市农牧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12-09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20年奶业振兴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8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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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农牧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奶业振兴进程,提升奶源基地整体水平,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部分中央财政涉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0〕377号)及《关于印发部分自治区奶业振兴项目和部分马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0〕389号)精神,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9年印发的《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呼政发〔2019〕8号)的要求,结合全市奶业发展总体部署,制定《呼和浩特市2020年奶业振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2020年奶业振兴项目实施方案

2020年12月9日


呼和浩特市2020年奶业振兴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20号)和《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内政办发〔2019〕33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部分中央财政涉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0〕377号)中《2020年中央中小规模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关于印发部分自治区奶业振兴项目和部分马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0〕389号)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9年印发的《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呼政发〔2019〕8号)要求,结合全市奶业发展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快奶业振兴进程,提升奶源基地整体水平,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配套使用三级扶持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最大效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全市新建千头以上奶牛牧场10个,增加奶源基地优质生鲜乳供奶能力;完成奶畜规模养殖场收储全株玉米青贮等优质饲草料147.38万吨以上(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覆盖范围除外),提升优质饲草料保障能力;加快荷斯坦牛、西门塔尔牛育种创新能力,培育进入国际国内排名优秀种公牛;推广4.8万头以上能繁母牛使用优质性控精液,加快母牛繁育速度,促进奶牛扩群增量;外购良种奶牛1万头,提高能繁母牛质量;改造升级存栏50头以上的奶畜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23个以上,提升奶源基地标准化设施水平;完成民族奶食品加工厂或小作坊升级改造2个,推动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标准化改造提升。

二、补贴对象

支持新建300头以上的奶畜规模养殖场,改造提升养殖规模50头以上奶畜养殖场,优质牧草种植户,民族奶食品加工厂或小作坊。优先支持贫困旗县,优先支持标准化示范场、粪污处理设施及环保手续齐全的奶畜养殖场。

三、补贴内容

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补贴资金用于养殖设施设备改造、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及自办中小型乳制品加工厂设施改造提升等。

四、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饲草料收储补贴

为了就近就地解决优质牧草供应,降低奶畜养殖成本,充分调动全市苜蓿草等优质牧草种植积极性,对奶畜养殖场和牧草种植户在收储和种植方面进行补贴。每头奶牛每年补贴上限5.5吨(奶羊按5:1折算,奶马和奶驼按奶牛折算)。

1、 本地化优质牧草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呼市地区种植优质牧草(苜蓿草、燕麦草)的企业、合作社、养殖场或农户等。

补贴标准:呼市地区种植优质牧草(苜蓿草、燕麦草)并将苜蓿、燕麦干草或鲜草销售给本地奶畜养殖场的企业、合作社、养殖场或农户给予本地化牧草种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吨干草100元(市级补贴),每吨鲜草20元(市级补贴)。

补贴方式:“先储后补”。以实际销售给本地养殖场的苜蓿草、燕麦草的量作为补贴基数,依据购销合同、收购凭据和化验单,严格查验后兑现补贴。

2、优质粗饲料收储使用补贴

补贴对象:呼市地区收储青贮玉米、青贮苜蓿草、燕麦草等优质粗饲料的奶畜养殖场,其中优先补贴本地化收储的饲草料。与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不可叠加享受补贴。

补贴标准:奶畜养殖场收储的青贮玉米、青贮苜蓿草、燕麦鲜草等优质粗饲料,每吨补贴50元(自治区补贴30元,市级补贴20元);收购本地种植的干草(苜蓿草、燕麦草)每吨补贴100元(自治区补贴30元,市级补贴70元);收购呼市以外地区的干草(苜蓿草、燕麦草)每吨补贴50元(自治区补贴30元,市级补贴20元)。

补贴方式:“先储后补”。按照“受益对象明确、贮存地点清楚、收储数量准确、款物台账详细”的原则,依据奶畜养殖场收储的青贮玉米和青贮苜蓿草等优质粗饲料的重量给予补贴。

(二)性控冻精补贴

1.补贴对象:开展人工授精的奶畜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

2.补贴标准:补贴采取“先增后补”,即“见性控冻精细管、见犊牛(羔羊)、见养殖场户、见养殖档案”。对于使用奶牛优质性控冻精、奶羊优质冻精的养殖场给予每支补贴60元的补贴,按实际用量进行补贴,每头(只)基础母畜按照2支设定上限。

3.补贴方式:旗县级农牧部门负责做好申请补贴养殖场户核查、留档、公示工作。对申报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性控冻精需求量以及能繁母畜存栏情况进行核查。经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一场(户)一册、一牛一号登记造册,连同现场核查照片或视频一并留存档案。材料齐全给予补贴。

(三)外购奶牛补贴

1. 补贴对象:呼市以外地区购买优质高产奶牛、并在我市饲养的奶牛养殖场;

2. 补贴标准:国外进口奶牛每头补贴5000元(自治区补贴3000元,市级补贴2000元);国内(除呼市以外地区)购买的奶牛每头补贴3000元(市级补贴)。

3. 补贴方式:根据外购奶牛到场时间先后进行补贴,并严格执行乳用动物调运报批报检制度,购买良种奶牛,年底统一组织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外购奶牛4年内不得擅自出售,如因养殖场(户)退出养殖等原因,确需出售和处理的要报请所在地农牧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退回已经领取的补贴。

(四)新建规模化牧场补贴

1. 补贴对象:呼市地区新建奶牛、奶羊养殖场;

2. 补贴标准:新建的奶牛养殖场设计存栏300头以上、新建奶羊养殖场存栏500只以上的,每建成一处,验收合格后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奶牛养殖场奖励100万元,奶羊养殖场奖励80万元。鼓励利用老旧、空闲养殖场原址新建奶畜养殖场,界定标准依据我国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规定的“扩建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其原有固定资产价值 (原值) 三倍以上的基建项目,也作为新建项目”。新建养殖场选址符合规定、布局合理、达到防疫、环保、国土规划要求,场区建设符合相关标准。

3. 补贴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旗县农牧部门负责审核奶畜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生产规模、建设内容,对项目的真实性和有关条件把关,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养殖场给予补贴。

(五)养殖场改造升级补贴

1.补贴对象:向旗县区农牧部门主动申报,奶牛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上、奶羊养殖规模在250只以上的中小养殖场(奶羊按5:1折算)。

2.补贴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中央、自治区中小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资金配套使用。其中50-299头小型奶牛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每个补贴60万元 ;300头(含3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每个补贴80万元;250只以上奶羊养殖场补贴50万元。用于养殖设施设备改造、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提高养殖场标准化养殖水平。

3. 补贴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旗县区农牧部门负责审核规模养殖场(户)奶畜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生产规模、改造建设内容,对项目的真实性和有关条件把关,对符合条件的改造升级的奶畜养殖场给予补贴。

(六)民族奶食品标准化试点补贴

1.补贴对象:纳入自治区2020年奶业振兴行动计划内的民族奶食品小作坊标准化试点单位。须取得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加工登记许可,或已获SC认证或通过升级改造后达到SC认证的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企业,优先鼓励利用本地生鲜乳为原料进行加工的奶食品加工企业。

2.补贴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每个试点项目平均补贴50万元,其中自治区补贴60%,盟市配套40%。补贴资金用于开展生产设施、加工制作、冷链运输、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必须按照工厂化、标准化开展建设并参照中小养殖场改造升级补贴管理方式执行。

3.补贴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旗县区农牧部门负责审核民族乳制品加工厂生产规模、改造建设内容,对项目的有关条件把关,对符合条件的改造升级的民族奶食品小作坊、加工厂给予补贴。

(七)金融贷款补贴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银行资金,降低养殖成本,鼓励乳品加工企业、合作社或社会组织建设高标准奶牛养殖场。

补贴对象:新建、改扩建奶畜牧场。

补贴标准:2019-2022年期间,对养殖户贷款给予银行基准利率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为3年,第一年贴息100%,第二年贴息80%,第三年贴息60%。新建奶牛牧场贷款额度限定为500万元~1亿元、新建奶羊牧场贷款额度限定为100万元~1000万元,改扩建奶畜养殖场贷款额度限定为50万元~5000万元,未达到下限或超出上限贷款部分不予补贴。

补贴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旗县农牧部门对项目新建、改扩建有关条件把关,针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贷款部分,根据牧场建设投资规模及贷款额度贴息。

(八)强化技术培训,提升标准化养殖水平

2020年市财政安排100万元培训经费,统一用于奶牛养殖区域开展良种奶牛繁育、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养牛机械维护、粪污处理和利用等技术培训,创新奶牛养殖技术服务模式,提升牧场的整体饲养管理水平。

四、实施程序

(一)方案制定。市、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实施方案,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

(二)立项批复。旗县区农牧局对奶畜养殖场改造升级项目进行立项、批复,对确定的项目承担场(厂)户或企业单位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批复报市农牧局备案;其他项目包括外购奶牛、性控冻精、优质饲草料收储等项目,要做好日常跟踪统计工作,并每月向市农牧局报送进度。市农牧局对民族奶食品标准化试点项目进行立项、批复。

(三)项目验收。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旗县区组织验收、市级督导”的程序,采取“听、看、查、核”的方法,对奶业振兴扶持项目进行验收。单体项目验收工作由旗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考评认定等环节,特别是要严格按照承担场(厂)户或企业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参照《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呼农牧发〔2019〕205号)。验收结束后,将验收结果按得分顺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验收结果报市农牧局、财政局。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抽查的方式对验收结果进行现场核验,最终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确定给予补助,并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牧部门切实承担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落实好目标责任,遴选好扶持对象,抓好政策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农牧部门加强奶业振兴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重点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

(三)强化资金支持。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奶业振兴专项扶持资金,对不能按时到位的旗县进行督办和约谈,并核减年度资金。

(四)强化用地支持。落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对奶业发展在设施农业用地范围、选址与用地标准、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强化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1.监督管理。市农牧部门加强督导,执行月调度,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12月10日前各旗县区形成项目实施总结(包括工作推进情况、采取措施、取得成效、资金发放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举措、项目典型等)上报市农牧局。2.绩效评估。严格执行资金绩效评估,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开展自查自评。

(六)强化政策公开。及时将奶业振兴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参与意识,争取广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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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构 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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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20年奶业振兴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18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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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农牧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奶业振兴进程,提升奶源基地整体水平,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部分中央财政涉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0〕377号)及《关于印发部分自治区奶业振兴项目和部分马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0〕389号)精神,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9年印发的《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呼政发〔2019〕8号)的要求,结合全市奶业发展总体部署,制定《呼和浩特市2020年奶业振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2020年奶业振兴项目实施方案

2020年12月9日


呼和浩特市2020年奶业振兴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20号)和《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内政办发〔2019〕33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部分中央财政涉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0〕377号)中《2020年中央中小规模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关于印发部分自治区奶业振兴项目和部分马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0〕389号)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9年印发的《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呼政发〔2019〕8号)要求,结合全市奶业发展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快奶业振兴进程,提升奶源基地整体水平,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配套使用三级扶持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最大效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全市新建千头以上奶牛牧场10个,增加奶源基地优质生鲜乳供奶能力;完成奶畜规模养殖场收储全株玉米青贮等优质饲草料147.38万吨以上(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覆盖范围除外),提升优质饲草料保障能力;加快荷斯坦牛、西门塔尔牛育种创新能力,培育进入国际国内排名优秀种公牛;推广4.8万头以上能繁母牛使用优质性控精液,加快母牛繁育速度,促进奶牛扩群增量;外购良种奶牛1万头,提高能繁母牛质量;改造升级存栏50头以上的奶畜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23个以上,提升奶源基地标准化设施水平;完成民族奶食品加工厂或小作坊升级改造2个,推动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标准化改造提升。

二、补贴对象

支持新建300头以上的奶畜规模养殖场,改造提升养殖规模50头以上奶畜养殖场,优质牧草种植户,民族奶食品加工厂或小作坊。优先支持贫困旗县,优先支持标准化示范场、粪污处理设施及环保手续齐全的奶畜养殖场。

三、补贴内容

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补贴资金用于养殖设施设备改造、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以及自办中小型乳制品加工厂设施改造提升等。

四、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饲草料收储补贴

为了就近就地解决优质牧草供应,降低奶畜养殖成本,充分调动全市苜蓿草等优质牧草种植积极性,对奶畜养殖场和牧草种植户在收储和种植方面进行补贴。每头奶牛每年补贴上限5.5吨(奶羊按5:1折算,奶马和奶驼按奶牛折算)。

1、 本地化优质牧草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呼市地区种植优质牧草(苜蓿草、燕麦草)的企业、合作社、养殖场或农户等。

补贴标准:呼市地区种植优质牧草(苜蓿草、燕麦草)并将苜蓿、燕麦干草或鲜草销售给本地奶畜养殖场的企业、合作社、养殖场或农户给予本地化牧草种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吨干草100元(市级补贴),每吨鲜草20元(市级补贴)。

补贴方式:“先储后补”。以实际销售给本地养殖场的苜蓿草、燕麦草的量作为补贴基数,依据购销合同、收购凭据和化验单,严格查验后兑现补贴。

2、优质粗饲料收储使用补贴

补贴对象:呼市地区收储青贮玉米、青贮苜蓿草、燕麦草等优质粗饲料的奶畜养殖场,其中优先补贴本地化收储的饲草料。与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不可叠加享受补贴。

补贴标准:奶畜养殖场收储的青贮玉米、青贮苜蓿草、燕麦鲜草等优质粗饲料,每吨补贴50元(自治区补贴30元,市级补贴20元);收购本地种植的干草(苜蓿草、燕麦草)每吨补贴100元(自治区补贴30元,市级补贴70元);收购呼市以外地区的干草(苜蓿草、燕麦草)每吨补贴50元(自治区补贴30元,市级补贴20元)。

补贴方式:“先储后补”。按照“受益对象明确、贮存地点清楚、收储数量准确、款物台账详细”的原则,依据奶畜养殖场收储的青贮玉米和青贮苜蓿草等优质粗饲料的重量给予补贴。

(二)性控冻精补贴

1.补贴对象:开展人工授精的奶畜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

2.补贴标准:补贴采取“先增后补”,即“见性控冻精细管、见犊牛(羔羊)、见养殖场户、见养殖档案”。对于使用奶牛优质性控冻精、奶羊优质冻精的养殖场给予每支补贴60元的补贴,按实际用量进行补贴,每头(只)基础母畜按照2支设定上限。

3.补贴方式:旗县级农牧部门负责做好申请补贴养殖场户核查、留档、公示工作。对申报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性控冻精需求量以及能繁母畜存栏情况进行核查。经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一场(户)一册、一牛一号登记造册,连同现场核查照片或视频一并留存档案。材料齐全给予补贴。

(三)外购奶牛补贴

1. 补贴对象:呼市以外地区购买优质高产奶牛、并在我市饲养的奶牛养殖场;

2. 补贴标准:国外进口奶牛每头补贴5000元(自治区补贴3000元,市级补贴2000元);国内(除呼市以外地区)购买的奶牛每头补贴3000元(市级补贴)。

3. 补贴方式:根据外购奶牛到场时间先后进行补贴,并严格执行乳用动物调运报批报检制度,购买良种奶牛,年底统一组织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外购奶牛4年内不得擅自出售,如因养殖场(户)退出养殖等原因,确需出售和处理的要报请所在地农牧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退回已经领取的补贴。

(四)新建规模化牧场补贴

1. 补贴对象:呼市地区新建奶牛、奶羊养殖场;

2. 补贴标准:新建的奶牛养殖场设计存栏300头以上、新建奶羊养殖场存栏500只以上的,每建成一处,验收合格后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奶牛养殖场奖励100万元,奶羊养殖场奖励80万元。鼓励利用老旧、空闲养殖场原址新建奶畜养殖场,界定标准依据我国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规定的“扩建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其原有固定资产价值 (原值) 三倍以上的基建项目,也作为新建项目”。新建养殖场选址符合规定、布局合理、达到防疫、环保、国土规划要求,场区建设符合相关标准。

3. 补贴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旗县农牧部门负责审核奶畜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生产规模、建设内容,对项目的真实性和有关条件把关,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养殖场给予补贴。

(五)养殖场改造升级补贴

1.补贴对象:向旗县区农牧部门主动申报,奶牛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上、奶羊养殖规模在250只以上的中小养殖场(奶羊按5:1折算)。

2.补贴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中央、自治区中小奶畜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资金配套使用。其中50-299头小型奶牛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每个补贴60万元 ;300头(含3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每个补贴80万元;250只以上奶羊养殖场补贴50万元。用于养殖设施设备改造、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提高养殖场标准化养殖水平。

3. 补贴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旗县区农牧部门负责审核规模养殖场(户)奶畜养殖场(户)、合作社和养殖企业生产规模、改造建设内容,对项目的真实性和有关条件把关,对符合条件的改造升级的奶畜养殖场给予补贴。

(六)民族奶食品标准化试点补贴

1.补贴对象:纳入自治区2020年奶业振兴行动计划内的民族奶食品小作坊标准化试点单位。须取得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加工登记许可,或已获SC认证或通过升级改造后达到SC认证的民族特色奶食品加工企业,优先鼓励利用本地生鲜乳为原料进行加工的奶食品加工企业。

2.补贴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每个试点项目平均补贴50万元,其中自治区补贴60%,盟市配套40%。补贴资金用于开展生产设施、加工制作、冷链运输、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必须按照工厂化、标准化开展建设并参照中小养殖场改造升级补贴管理方式执行。

3.补贴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旗县区农牧部门负责审核民族乳制品加工厂生产规模、改造建设内容,对项目的有关条件把关,对符合条件的改造升级的民族奶食品小作坊、加工厂给予补贴。

(七)金融贷款补贴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银行资金,降低养殖成本,鼓励乳品加工企业、合作社或社会组织建设高标准奶牛养殖场。

补贴对象:新建、改扩建奶畜牧场。

补贴标准:2019-2022年期间,对养殖户贷款给予银行基准利率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为3年,第一年贴息100%,第二年贴息80%,第三年贴息60%。新建奶牛牧场贷款额度限定为500万元~1亿元、新建奶羊牧场贷款额度限定为100万元~1000万元,改扩建奶畜养殖场贷款额度限定为50万元~5000万元,未达到下限或超出上限贷款部分不予补贴。

补贴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旗县农牧部门对项目新建、改扩建有关条件把关,针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贷款部分,根据牧场建设投资规模及贷款额度贴息。

(八)强化技术培训,提升标准化养殖水平

2020年市财政安排100万元培训经费,统一用于奶牛养殖区域开展良种奶牛繁育、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养牛机械维护、粪污处理和利用等技术培训,创新奶牛养殖技术服务模式,提升牧场的整体饲养管理水平。

四、实施程序

(一)方案制定。市、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实施方案,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

(二)立项批复。旗县区农牧局对奶畜养殖场改造升级项目进行立项、批复,对确定的项目承担场(厂)户或企业单位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批复报市农牧局备案;其他项目包括外购奶牛、性控冻精、优质饲草料收储等项目,要做好日常跟踪统计工作,并每月向市农牧局报送进度。市农牧局对民族奶食品标准化试点项目进行立项、批复。

(三)项目验收。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旗县区组织验收、市级督导”的程序,采取“听、看、查、核”的方法,对奶业振兴扶持项目进行验收。单体项目验收工作由旗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考评认定等环节,特别是要严格按照承担场(厂)户或企业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参照《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呼农牧发〔2019〕205号)。验收结束后,将验收结果按得分顺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验收结果报市农牧局、财政局。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抽查的方式对验收结果进行现场核验,最终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确定给予补助,并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牧部门切实承担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落实好目标责任,遴选好扶持对象,抓好政策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农牧部门加强奶业振兴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重点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

(三)强化资金支持。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奶业振兴专项扶持资金,对不能按时到位的旗县进行督办和约谈,并核减年度资金。

(四)强化用地支持。落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对奶业发展在设施农业用地范围、选址与用地标准、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强化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1.监督管理。市农牧部门加强督导,执行月调度,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12月10日前各旗县区形成项目实施总结(包括工作推进情况、采取措施、取得成效、资金发放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举措、项目典型等)上报市农牧局。2.绩效评估。严格执行资金绩效评估,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开展自查自评。

(六)强化政策公开。及时将奶业振兴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参与意识,争取广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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