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缴费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 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 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十三条规定 :缴费单位未 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