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为必要资料
是的
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 2019-07-01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 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 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款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解答:《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所有材料信息必须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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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第一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 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 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款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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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 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 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款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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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 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 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款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解答:《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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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 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 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款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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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第一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 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 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款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款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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